办理离婚手续须知
申请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可往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所需材料:办理离婚登记,须提供如下证件:(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者还须持失业证)。(3)双方离婚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应由: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跨区应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4)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各自陈述离婚意愿及原因。(5)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是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作出的文字协议。(6)双方的《结婚证》(二份)。如《结婚证》遗失,需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补办手续详见《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办理流程:办理程序:(1)双方带齐证件,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2)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离婚人士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天,对符合离婚条件的申请给予答复并预约领证日期。(3)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书的法律公证,见证)出示户口本、身份证、证件相领取离婚证。想要办理离婚手续时夫妻有一方是在日本有固定住所的日本人的情况,适用日本的法律,在日本的离婚手续如下:1.协议离婚在双方同意离婚后,“协议离婚”即成立。到夫妇的原籍或居住地的市町村提交离婚申请书,此时需要住民票以及外国人登录完毕证明书。离婚申请书上还需要2位证人的署名、盖章。此外,如有未成年的孩子(不满20岁)的情况,必需明确孩子的亲权归属离婚夫妻的哪一方,否则离婚申请不予受理。2.离婚申请不予受理申请自己没有同意离婚,对方有可能独自提交离婚申请的情况,另外由于一时的口角,在离婚申请上冲动地签名盖章了的情况,想要撤回该申请时,只要提交“离婚申请不予受理申请”,该离婚申请就不会被受理。申请提出后6个月之内有效。在此期间内也没能解决的话,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书延长不予受理期间。3.关于离婚调停的申请有关财产分割、慰谢费、孩子的亲权以及抚育费等商谈不定,通过谈话不能达成离婚的情况,夫妻的任何一方可以到家庭裁判所要求调停。到对方的住处的家庭裁判所去办理。法院有申请表格,但需要印纸费900元和邮寄用邮票费。[page]4.审判离婚在调停没能成立时,可以向地方裁判所起诉,判决后“审判离婚”即成立。5.托律师如要委托律师办理离婚,到律师会要求介绍律师,然后委托。这种情况需要支付律师报酬。对于没有能力支付审判费用以及律师费用的委托人,法律协助协会可以代付审判费用(包括律师费),外国人也适用该制度,所以不要因为没有经济能力就放弃审判,首先去咨询。6.在留资格在留资格如是“日本人配偶者等”,离婚成立之时其资格就丧失了,必须申请变更为其他的在留资格,或做“在留资格特别许可申请”,取得“定住者”的在留资格,否则将不被允许继续在日本逗留。双方均为外国人的夫妇在日本离婚时,以“家族滞在”资格在日本的一方就有可能丧失该资格。因此,也需申请变更至其他在留资格。另外,即使在日本法律上被认定为离婚,由于自己国家法律的不同,也有在该国不被承认的情况。请向各自国家的驻日本大使馆咨询。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注:有的地方是要大1寸的照片)(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第二十三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协议离婚或者自愿离婚。如果只有一方要求坚决要求离婚,或者虽然双方自愿离婚但未就子女、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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